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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竟自帶pos機逼對方刷卡
翁某無力償還信用卡之際,想到自己知道同事張某的信用卡密碼,竟巧設“鴻門宴”邀約張某喝酒,將張某灌醉后拿走其信用卡,刷走17600元用于自己償還信用卡和個人消費。近日,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對翁某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去年年底,被告人翁某邀約張某等人一同前往六堰某火鍋店吃飯,并準備了一瓶白酒、一壺黃酒。明知張某不勝酒力,翁某多次勸張某喝酒,在相互敬酒后張某已表現(xiàn)出醉酒狀態(tài),翁某仍然向其敬酒,故意將張某灌醉。在離開該火鍋店時,張某已經失去意識,因醉酒摔倒在地,被告人翁某乘機拿走了張某裝在褲子口袋里的錢包,從錢包中拿走現(xiàn)金400余元及三張信用卡后將錢包丟棄在江蘇路垃圾桶。次日早上,翁某使用張某的三張信用卡(光大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各一張)在自己的POS機上刷卡共計17000余元,直到將三張信用卡的額度全部刷完,將上述三張信用卡扔進了十堰市京東路的垃圾桶里。
檢察官釋法
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認為:翁某雖然沒有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但是以喝酒的方式將被害人灌醉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實質是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能力,從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搶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麻物麻醉、催眠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
本案中,被告人翁某在產生非法占有故意后,采取將被害人灌醉的手段劫取信用卡并套現(xiàn),被害人的醉酒是被告人翁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積極追求,與僅利用被害人醉酒取走財物的盜竊行為不同,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以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方法”實施的搶劫行為,應當以搶劫罪而非盜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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