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名下的pos機,出售自己的電話卡

 新聞資訊  |   2023-05-08 22:31  |  投稿人:pos機之家

網(wǎng)上有很多關于自己名下的pos機,出售自己的電話卡的知識,也有很多人為大家解答關于自己名下的pos機的問題,今天pos機之家(m.afbey.com)為大家整理了關于這方面的知識,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本文目錄一覽:

1、自己名下的pos機

自己名下的pos機

不少人被騙后在后臺留言:我知道騙子使用的電話號碼和銀行卡,這些都是實名的,警察為什么抓不到騙子?

的確,這兩年通訊、金融行業(yè)的實名制都落實得不錯,騙子用的也都是實名制的電話卡和銀行卡(簡稱“兩卡”),但是你要知道,沒有一個騙子會傻到用自己名下的兩卡,基本都是購買其他人實名注冊過的兩卡來使用。所以,這就催生了龐大的黑灰產(chǎn)業(yè)——實名辦完電話卡、銀行卡后出售牟利。

然而,這種情況馬上就有所改變了,從近期披露的一些案件來看,國家已經(jīng)開始對買賣電話卡、銀行卡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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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真實案例

1.出售電話卡被刑事拘留。

廣西南寧警方官方微信公眾號前天發(fā)布了兩個案例:

一個是22歲的黃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實名辦理了5張手機卡,然后賣給了騙子,只賺了720元。但騙子用這些手機卡搞機票退款詐騙,騙了6萬元。最后黃某被刑事拘留。

另一個是24歲的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實名辦理了7張手機卡賣給賓陽“QQ仔”,并且提供“售后服務”。什么售后服務呢?就是當電話卡的功能被限制之后,就去營業(yè)廳幫騙子換卡,前后累計達30余次,每次100元酬勞不到,一共賺了3000元。但是騙子卻用這些電話卡詐騙了150余萬元,李某也被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李某被警方抓獲

2.辦理銀行卡準備出售被判刑9個月。

二弟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上發(fā)現(xiàn)了一個浙江金華婺城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個判決書((2018)浙0702刑初915號),很有意思,也很有代表意義。

臺灣人侯博元、劉昱祈兩人組織其他四個臺灣人飛到金華市,入住豪華大酒店,還每人給2萬臺幣酬勞。要這四個人做什么呢?就是到金華市各大銀行開辦銀行卡,并一律開通網(wǎng)銀、辦理U盾,以做生意為名把轉(zhuǎn)賬金額設置為最大。他們一共辦理了10張銀行卡準備帶回臺灣給其他騙子用,沒想到卻被抓獲。

雖然四個辦卡人辦理的銀行卡還沒有出售,但是這是有組織的開辦銀行卡行為,開卡人也知道辦完卡就要賣給騙子,所以,都被判刑了。四個辦卡人全部被判刑九個月,候博元、劉昱祈兩個組織者被判刑一年兩個月。

3.收購銀行卡被判刑1年。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也有一個經(jīng)典案例。

被告人江添洪通過網(wǎng)絡收購了其他人實名辦理的19張銀行卡以及配套的密碼、電話卡(俗稱四件套),然后賣給了搞詐騙、網(wǎng)賭的嫌疑人。結(jié)果,越秀區(qū)有個群眾被騙了4000塊錢,全部轉(zhuǎn)到了他收購的其中一張銀行卡里。最后,被告人江添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1年。

4.運送他人銀行卡被判刑3年。

中國裁判網(wǎng)今年發(fā)布了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則判決書。

林某從香港經(jīng)福田口岸入境深圳時,被發(fā)現(xiàn)身上帶有134張銀行卡和兩臺POS機,其中132張是他人實名辦理的銀行卡。后來,法院以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數(shù)量巨大為由,對林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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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犯了什么罪?

以上四個案例,是二弟從已經(jīng)掌握的上百個案例中精選出來的,有一定的代表性。從以上案例來看,無論是辦理銀行卡、還是電話卡,只要用于出售,都屬于犯罪,而由于銀行卡的特殊性,收購、運送等行為也屬于犯罪。

以上行為犯了什么罪呢?

1.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第一個和第二個案例中,無論是辦理電話卡的黃某、李某,還是辦理銀行卡的6個臺灣人,他們實名辦卡的目的都是為了出售,而且是明知道購買的人是為了搞詐騙等非法活動的前提下還去出售。說白了,騙子詐騙時需要實名的電話卡和銀行卡,而這些人滿足了騙子的需求,幫忙騙子完成了詐騙。所以觸犯了《刑法》第287條第二款: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shù)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jié)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今年11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對該條罪名又進行了司法解釋(詳請閱讀“兩高《解釋》令互聯(lián)網(wǎng)江湖聞風喪膽,如果讀不懂這個新規(guī),一不小心就犯罪了”),囊括的違法行為更加廣泛,只要是在騙子成功詐騙中起到幫助、協(xié)助作用的,都可以按這條罪名來進行處罰,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按照信用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信用卡不得出租或者出借給他人使用,而第三和第四個案例中,被告人不管是收購還是運送,這些信用卡(銀行卡)都不是自己名下的,而且部分信用卡(銀行卡)還被用于犯罪,因此觸犯了《刑法》第177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判處三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且從相關判例中我們發(fā)現(xiàn),雖然觸犯的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在實際案件中,銀行卡也是被視作信用卡來看待的。因此,無論收購、運送的是銀行卡還是信用卡,都可以按照這個罪名進行處罰。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模蛘呙髦莻卧斓目瞻仔庞每ǘ钟?、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gòu)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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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點忠告

1.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各類詐騙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已經(jīng)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今年以來,國家又密集出臺了很多司法解釋,進一步堵塞了之前的法律漏洞,可以預見,將會有更多出售電話卡、銀行卡的人被抓獲判刑。

因此,希望每個人都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將電話卡、銀行卡出售給其他人使用,你可能只賣了幾十塊、幾百塊錢,但卻可能給其他人帶來幾萬、幾十萬乃至成百上千萬的損失,而且因為是你實名辦的卡,警方可以輕松確定你的身份并將你抓獲,等待你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2.請各地公檢法部門大膽執(zhí)法、公正司法。

從各地的判例來看,實名辦理電話卡、銀行卡并出售,以及收購、運送信用卡(銀行卡)的行為都有成功的判例。凡是愿意出售自己實名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的,都知道別人是用來搞搞震的,他們出售的目的,就是為了賺快錢。

因此,各地公安機關千萬不要被嫌疑人“鱷魚的眼淚”所感動,抓到人后要一問到底,查清事實。同時希望各地檢法部門,充分認識到這類犯罪在實施詐騙中起到的關鍵作用,按照各地已有的判例,大膽、公正司法。通過司法的力量,整肅當前部分地方“不勞而獲”的社會風氣,這必將對壓發(fā)全社會的詐騙警情大有裨益。

特別鳴謝:廣西賓陽警方

判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原創(chuàng): 二弟 終結(jié)詐騙

轉(zhuǎn)自:錦州網(wǎng)警巡查執(zhí)法

編輯:網(wǎng)警小梁

以上就是關于自己名下的pos機,出售自己的電話卡的知識,后面我們會繼續(xù)為大家整理關于自己名下的pos機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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