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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陽有pos機嗎
岳陽有pos機嗎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記者 馮剛 通訊員 嚴欽平)近日,岳陽時華容縣破獲一起涉毒人員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案。2016年4月至12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涉毒)先后通過網絡購買來爆炸裝置模型、手雷模型、發(fā)令槍、火柴槍、射釘槍及槍支配套子彈,改裝爆炸裝置、手雷、槍支、子彈所需的配件、原材料、工具等,在自己位于華容縣章華鎮(zhèn)步行街家中的雜物間內對這些購買來的物品進行改裝,共改裝完成爆炸裝置1個、手雷1個、槍支7支、子彈30多發(fā)。隨后,潘某某用改裝好的2支發(fā)令槍及20多發(fā)子彈從段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戶籍華容因犯販賣毒品罪2016年9月30日被益陽市公安局大通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手中分兩次共換取毒品“麻古”200多粒。
昔日殺人犯 今又制槍彈
潘某某,外號“潘三毛”,男,45歲,離異,無業(yè),華容縣人。1991年,潘某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05年釋放);2009年2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13年釋放);2014年10月因吸食毒品被華容縣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被華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在華容縣看守所。
2016年12月2日,華容縣公安局收到湖南省廳治安總隊下發(fā)的《關于核查涉槍涉爆線索的通知》及相關線索材料,經局法制部門審核、局領導審批后指定刑偵大隊受理。受理該線索后,華容縣刑偵大隊迅速安排精干警力趕赴益陽、岳陽地區(qū)開展立案前的調查取證工作,于2016年11月16日正式對“潘某某非法買賣槍支案”立案偵查。該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有犯罪前科,行蹤飄忽不定,反偵察意識極強,該案偵查員迎難而上,秘密開展大量周密細致的調查工作,查找潘某某一切可能藏匿的地點。
計劃縝密抓捕方案
2016年12月20日11時許,刑偵大隊負責辦理該案的副大隊長鄒彬得到線報,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此時正藏匿在其位于華容縣章華鎮(zhèn)步行街的家中。鄒彬在向刑偵大隊領導匯報該線報情況后,迅速帶領民警陳浩、吳奇、李豐及輔警王翦前往嫌疑人藏匿地點附近實施抓捕。
到達藏匿地點附近后,偵查員發(fā)現嫌疑人潘某某的住處位于步行街旁一居民樓二樓,家中大門是緊閉的,從門外無法確定嫌疑人此時是否在家,出于穩(wěn)妥辦案的考慮,鄒彬認為當時不適宜立即進入嫌疑人家中實施抓捕,遂決定采取外圍蹲點守候的方法,等待嫌疑人出現后再實施抓捕。偵查員對嫌疑人家周邊區(qū)域的地形進行了仔細觀察,發(fā)現嫌疑人家所在的步行街區(qū)域是我縣的商業(yè)繁華地段,人流量很大,考慮到嫌疑人潘某某是個亡命之徒,實施抓捕時如果嫌疑人暴力拒捕,很有可能會傷及無辜群眾,另一方面,前往嫌疑人住處有兩個出入口,一個是經一樓的樓道口出入,另一個是經同一棟樓二樓一網吧的后門口出入,綜合考慮以上因素,鄒彬決定讓偵查員兵分兩路,分別守住兩個出入口,由鄒彬、陳浩、王翦3人守樓道口,由吳奇、李豐2人守網吧后門口,等待嫌疑人出現后,就在樓道內實施抓捕,將嫌疑人堵在樓道內,即可防止嫌疑人逃脫,又可防止抓捕時傷及無辜群眾。
嫌疑人持槍指向警察 欲掏手雷同歸于盡
偵查員在蹲守點守候數小時,直到當天16時許,嫌疑人潘某某終于在其家所在樓房的一樓樓道口出現,準備從樓道口向外走出來,此時在該出入口蹲守的偵查員鄒彬、陳浩、王翦3人立即上前將嫌疑人堵在樓道口里面實施抓捕。抓捕過程中,嫌疑人從口袋中掏出手槍一把準備向偵查員開槍,鄒彬發(fā)現后迅速用手將嫌疑人的手槍打落在地,化解了一場兇險;此時嫌疑人開始拼命掙扎,企圖擺脫偵查員的控制,偵查員鄒彬、陳浩立即用手銬將嫌疑人的雙手反銬住并按倒在地上。
此時出現一個突發(fā)情況,一名中年男子鄒姓男子(有吸毒前科)與也出現在樓道口。周某看到偵查員在抓捕嫌疑人潘某某后神情十分緊張,欲從樓道口向外離開現場,被輔警王翦攔住。因事發(fā)突然且情況緊急,鄒彬迅速電話通知另一組偵查員吳奇、李豐趕來增援,此時潘某某仍在拼命掙扎,鄒彬、陳浩全力控制住潘志軍,吳奇、李豐趕來后,協助一同控制住嫌疑人潘某某及周某;此時,偵查員發(fā)現潘某某反銬著的雙手不停的用力往自己左邊的腰間抓,覺得有問題,于是拉開潘某某的上衣外套查看,發(fā)現其上衣外套左邊內口袋里放有一枚綠色的破片式手雷,并用塑料膠布纏在了衣服上,該手雷引爆拉環(huán)上系有一根電線,原來,潘某某是想通過扯動電線來帶動拉掉手雷上的引爆拉環(huán)從而引爆手雷,該手雷被發(fā)現后,潘某某更加使命掙扎,開始大聲的辱罵偵查員并且叫囂要與偵查員同歸于盡,偵查員全力控制住潘某某的身體和手,防止手雷拉環(huán)被拉掉后引爆手雷,鄒彬在現場附近找來剪刀將嫌疑人的衣服剪開,使手雷與衣服分離,陳浩迅速拿起手雷并放置到附近安全的無人墻角。鄒彬立即向領導匯報現場情況,需要大隊增派技術人員前來處置搜出的手雷、槍支彈藥。刑偵大隊技術人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后,對手雷和槍支彈藥進行了處置帶回,并對潘某某家中進行了現場勘查,并隨后將潘某某和周某傳喚至華容縣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區(qū)進行調查(后查明周政吸食毒品并吸毒成癮嚴重,2016年12月21日由華容縣公安局決定對周政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
民房仿似“槍彈庫” poss機等裝備齊全
抓獲潘某某時,其隨身攜帶改裝后的疑似成品短槍1支、疑似子彈殼4枚、疑似子彈1枚、疑似手雷1個;刑偵大隊技術人員對潘某某位于華容縣章華鎮(zhèn)步行街家中的雜物間進行了現場勘驗檢查,共發(fā)現疑似炸藥物1包(上帶計時器、導火索等裝置)、疑似炸藥包裝鐵盒1個、疑似手雷外包裝殼1個、疑似成品小口徑步槍1支(上帶放大鏡及紅外線兩種瞄準鏡)、疑似成品左輪手槍1支、疑似成品短槍2支、未改裝的火柴槍5支、疑似左輪手槍配件1套(10件)、疑似槍支配件1盒、疑似成品子彈25發(fā)、未改裝的發(fā)令槍子彈126發(fā)、疑似制式子彈3發(fā)、疑似彈殼62個、疑似彈頭物221個、鋼珠440顆、塑料珠子790顆,電鉆2把、其他各類工具1盒(剪刀、鉗子、鐵錘、扳手、螺絲刀、尺子、打磨片等)、飛鏢裝置1個、彈弓及配件1套、匕首2把、吸毒工具2個、疑似毒品塑料包裝袋4個、弩1把、火柴220盒、疑似燃料瓶9瓶、poss機1個。
審訊中,潘某某對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嫌疑人交代:其本人在2016年4月至12月期間,先后在互聯網上通過網絡購買來爆炸裝置模型、手雷模型、發(fā)令槍、火柴槍、射釘槍及槍支配套子彈,改裝爆炸裝置、手雷、槍支、子彈所需的配件、原材料、工具等,在自己位于華容縣章華鎮(zhèn)步行街家中的雜物間內對這些購買來的物品進行改裝,共改裝完成爆炸裝置1個、手雷1個、槍支7支、子彈30多發(fā)。并用改裝好的2支發(fā)令槍及20多發(fā)子彈從段凡手中分兩次共換取毒品“麻古”200多粒。目前,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已被華容警方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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