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手機pos機注冊,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發(fā)布4起典型經濟類案件

 新聞資訊2  |   2023-06-18 21:10  |  投稿人:pos機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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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蒙古手機pos機注冊

內蒙古手機pos機注冊

訊(融媒體首席記者 劉曉君)今年的5月15日是全國公安機關第10個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經偵總隊了解到,2018年,全區(qū)公安經偵部門嚴厲打擊各類經濟犯罪特別是涉眾型經濟犯罪,全年共受案4172起,立案3419起,破案2653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400名,涉案總金額175億余元,挽損11.8億余元,有效遏制了經濟犯罪高發(fā)勢頭。同時,按照公安部的部署,依托云端主戰(zhàn)模式,深入開展了“打擊非法集資”“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聯(lián)合整治網絡傳銷”“聯(lián)合打擊虛開騙稅違法犯罪”“獵狐2018”等專項工作,嚴防經濟犯罪誘發(fā)金融風險,有力維護了我區(qū)社會大局穩(wěn)定。并通過媒體發(fā)布了4起典型經濟類案件,以案說法。希望廣大市民提高防范意識,避免經濟損失。

案例一:“半價購車”是幌子 “名車匯”套路滿滿

案情:2018年4月3日,扎蘭屯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偵破“喜善理財名車匯”特大網絡傳銷案并在全國成功發(fā)起集群戰(zhàn)役,案件涉及全國26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涉案金額8355多萬元,共抓獲犯罪嫌疑人16人,其中我區(qū)抓獲犯罪嫌疑人9人,凍結銀行賬戶312個。

經查,2017年3月至12月間,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王某某利用“喜善理財名車匯”平臺,通過招商會、工作室、互聯(lián)網、微信等方式向社會宣傳“半價購車、高額返利”,收取高額入門費,以銷售獎、開拓獎等獎勵計酬,刺激會員不斷發(fā)展下線,騙取巨額財物,被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王某某等傳銷骨干人員非法占有。

該傳銷組織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公安機關提醒:近年來,不法分子打著“一帶一路”、“消費返利”、“電子商務”、“金融互助”、“虛擬貨幣”、“養(yǎng)老扶貧”、“網上創(chuàng)業(yè)”的幌子從事非法網絡傳銷犯罪活動。切實提高守法意識和風險意識,防止從上當受騙者成為參與傳銷的違法人員,損害個人信用和聲譽;要理性選擇合法投資渠道,不要被所謂“快速致富”、“高額回報”誘惑;要多方了解投資項目,對網上宣傳的基金、股權等,應通過證監(jiān)、銀監(jiān)、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核實,了解國家對其是否設定準入門檻、有無限制性規(guī)定等;廣大群眾對發(fā)現和掌握的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可積極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參與傳銷屬違法行為,其權益不受法律保護,風險自擔,責任自負。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案例二:如此“代辦”暗藏玄機 刷卡刷出“黑”產業(yè)鏈

案情:2016年末,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在部署打擊銀行卡犯罪工作中了解到,在通遼市通過刷卡套現和代還信用卡進行非法經營的犯罪活動頻現,已發(fā)展形成從代辦信用卡、違規(guī)辦理POS機、到刷卡套現的地下黑色產業(yè)鏈,嚴重破壞了通遼市金融秩序,干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通遼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經縝密偵查,于2017年成功破獲一起使用POS機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為他人大量刷卡套現的非法經營案,打掉了一個盤踞在通遼市的刷卡套現窩點,抓獲犯罪嫌疑人劉某,當場查獲用于刷卡套現的2部、POS機25臺、驗鈔機1臺、涉案銀行卡451張、現金及大量的簽購單等作案工具。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來,通遼市首例、也是最大的一起利用POS機套現的非法經營案,查明從事刷信用卡套取現金和代還信用卡透支款金額達3146萬元。2017年10月,通遼市科爾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3年。

公安機關提醒: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案例三:騙身份證辦空殼公司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案情:2018年5月12日,市公安局接到國家稅務總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稅務局移送線索:一伙外地人涉嫌在當地成立空殼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接到線索后,巴彥淖爾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立即開展案件調查工作。經查,2018年2月以來,一犯罪團伙(河北籍)通過當地小額融資公司介紹,以辦理貸款為由,騙取當地14位農民身份證等資料,并用這些身份證信息在巴彥淖爾市地區(qū)注冊成立了14家企業(yè),到稅務機關領取了1191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接著將上述發(fā)票虛開到河北、山西、山東、遼寧、內蒙古等地區(qū)共17家企業(yè),涉案金額達到1.1億元,稅額1900余萬元。截至目前,該案已抓獲41名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提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是指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制度,沒有貨物銷售或者提供應稅勞務而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廣大群眾切莫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虛開、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要保護好個人信息,謹防被他人騙取信息后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案例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謊言背后騙錢是真

案情:2015年,市東勝區(qū)公安分局在工作中了解到,楊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以代理經銷知名品牌白酒和投資酒店為由,承諾給付月利率2.5%~3%的高額利息為回報,向94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13557萬余元。

案發(fā)后,犯罪嫌疑人楊某逃匿,似乎“人間蒸發(fā)”,公安機關將其上網追逃。東勝區(qū)公安分局經悉心偵查,終于在2016年春節(jié)期間,在東勝區(qū)將在烏蘭察布市集寧、呼和浩特市、東勝三地躲避兩年之久的楊某抓獲,成功破獲了這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民警從楊某身上查獲了手機6部、涉案銀行卡若干張、現金,及逃匿期間使用的車輛一臺。2018年8月2日,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楊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萬元。

公安機關提醒:《刑法》明確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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