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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如何提現(xiàn)
2014年9月初,小蔣(化名)與朋友商定用POS機刷卡套現(xiàn)的方式幫他人將犯罪所得贓款取出以此賺取提成。之后,小蔣辦理了POS機,并告知親朋好友其可以通過pos機套現(xiàn),收取提成。
2014年9月25日9時許,代號為“十三”的人,在南昌市西湖區(qū)桃苑大街四特專賣店利用QQ詐騙的方式詐騙了張某人民幣95.7萬元。將被騙款項轉匯至中國建設銀行深圳嘉賓路支行賬號為62×××43的賬戶上。
“十三”行騙成功后,意欲套取現(xiàn)金?!笆苯?jīng)人介紹認識小蔣等人,承諾事成之后給予幫助套現(xiàn)人刷卡金額30%的提成。小蔣等人在廣西賓陽縣新橋鎮(zhèn)張村利用三臺POS機,將張某被騙款項中的856692元贓款刷卡轉至盧某的兩張銀行卡上。2014年9月26日下午,刷卡套現(xiàn)的贓款到賬。套現(xiàn)成功。
小蔣給自己辯稱自己不懂法,才遭致獄災,很疑惑,不知道自己會判什么罪,判什么刑。
小編給小蔣分析如下:
一、不懂法并不意味著能逃避法律追究。
這里只需要列舉個簡單的案例,殺了人之后我能說我不懂法所以沒有罪嗎?顯然不能;奸淫婦女之后我能說我不懂法所以可以隨意奸淫婦女,甚至提出謬論,大不了讓婦女奸淫回來,不能吧!法律不是隨單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是社會大眾的共識,小蔣為自己辯稱自己不懂法才觸犯法律,不論認為自己無罪或者罪輕都站不住腳。
二,定罪。
第一種意見認為,小蔣構成詐騙罪,原因是小蔣的行為是對電信詐騙行為的幫助和承繼,與“十三”有著共同的犯意,構成詐騙罪共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小蔣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xiàn)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xiàn)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據(j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jīng)營罪定罪處罰。然而小編認為,此法條對卡的類型限于信用卡,將信用卡解釋為包含借記卡、儲蓄卡不符合文意解釋的要求,所以用于套現(xiàn)的卡系借記卡、儲蓄卡或者其他卡則不能適用,另外符合此法條構成要件的前提是行為人主觀不明知非法所得,小蔣主觀明知系非法所得且非信用卡,所以不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小蔣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小蔣明知系犯罪所得,為獲取非法利益,仍協(xié)助其資金轉移,數(shù)額達856692元人民幣,情節(jié)嚴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小編贊成第三種意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19日頒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規(guī)定明知是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xiàn)等非法途徑,協(xié)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予以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對構成非法經(jīng)營罪的條件有著限制,小蔣主觀明知系非法所得,且涉案卡并非信用卡。最后,小蔣實施刷卡套現(xiàn)行為時,詐騙行為已經(jīng)實施完畢小蔣不可能再構成承繼的共犯。
所以,小蔣才會有牢獄之災,望像小蔣一樣放任違法的人以此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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